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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意见
(许政[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综合监管、分级检查、归口管理”的原则,全面巩固和深化安全生产“四大体系”(监管体系、责任体系、防范体系、教育培训体系),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内容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协调、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责任。

  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在抓业务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规定,抓好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一岗双责”的责任

  1.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并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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