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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核发,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区域分级发放。除中央驻豫单位、省管高校、省管医疗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核发外,省管派驻机构和省直管单位下属机构(市、县、区)如工商、质监等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三、变更、注销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有关收费单位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宣布其收费许可证无效,继续实施收费的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四、印制、领取

  按照有关规定,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免费发放。

  五、凡属申领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收费单位和个人,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我省换发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工作原则上于今年5月底结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最迟顺延至2011年6月底。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换发收费许可证,通过收费许可证换发、年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取消停征的收费项目、调整的收费标准及时进行注销、变更。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换发证中需衔接的政策问题,要及时研究,按权限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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