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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 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我省公布的2010年收费项目目录中,对收费项目依据的收费文件文号不全的,应按现行的规定核发收费许可证;对收费文件到期的,应暂停办证,待政策明确后再按有关规定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对属于备案的收费项目不办理收费许可证。

  核发执收公务证,应按要求填写执收公务证申请表,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核发手续。收费单位执收人员较多的部门,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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