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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3、房屋改建。主要通过对原有旧房和功能不齐全的房屋加以改造,使房屋和配套设施更适合职工居住的需要。
  (四)户型设计
  1、就地拆建和异地重建基本户型面积可按照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三种方式建设。
  2、具体户型设计标准,可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在征求职工意愿,满足居住需求,保证基本功能齐全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四、总体目标
  2010-2012年完成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42283户,其中城市棚户区12643户,国有工矿棚户区 29640户。按照改造一户造价为10万元计算,预计全部改造完成需要建设资金43亿元以上。
  五、年度改造任务
  (一) 2010年新开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1967户,其中城市棚户区296户,国有工矿棚户区1671户。预计需要改造资金2.5亿元。
  (二) 2011年新开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16576户,其中城市棚户区6657户,国有工矿棚户区9919户。预计需要改造资金17亿元以上。
  (三) 2012年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23740户,其中城市棚户区569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18050户。预计需要改造资金24亿元以上。
  六、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集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资金奖励、企业和个人合理分担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具体筹措办法由各地政府和国有工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省财政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地政府和相关国有工矿企业也要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粤东、粤西、粤北山区和江门(恩平、开平、台山)等市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可以统筹使用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二)切实解决改造用地。各地应当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用地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对于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比照安置住房用地实行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棚户区改造范围优先纳入“三旧”改造规划,适用“三旧”改造政策规定,主要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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