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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从2010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对纳入改造范围的棚户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主导或市场运作等不同改造模式。
  3.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兼顾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三、改造范围和适用对象
  (一)改造范围、规模和标准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规模和标准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执行。
  (二)适用对象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适用对象是城市居民和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并且是现居住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范围内且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统一改造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住户。
  (三)改造方式
  1、就地拆建。在原址上进行拆后重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2、异地重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另选合适地址进行新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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