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2010〕102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有关单位: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是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各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监督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根据有关规定及我省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规范项目的监督管理

  根据粤府〔2005〕119号、粤府〔2005〕120号的关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开展项目监管工作。我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委托地级以上市及有关县(市)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上各级部门每个季度应向我委书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若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要及时向我委提交重新办理核准项目建设的手续。

  1.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为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及企业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等。

  2.由我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各级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国土资源、环保、劳动安全、消防、工业卫生、节能节水、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手续,手续完善后,尽早向我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待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3.对于核准类项目,各级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我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意见后,应尽快转批给项目单位,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4.对于备案类项目,特别是重大的项目,在我委出具备案证后,各级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要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二、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对应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