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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佛山市三水河口桥牌水泥厂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佛山市三水河口桥牌水泥厂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粤价〔2010〕262号)


佛山市物价局、经贸局,广东电网公司:
  佛山市物价局、经贸局报来《关于停止对我市6家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请示》(佛价〔2010〕147号)悉。经核实,佛山市三水河口桥牌水泥厂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金佰力水泥有限公司、广东省三水区长力水泥二厂(现为佛山市三水长力恒盛水泥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峰江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高力建材企业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高明金协和水泥有限公司(现为佛山市高明业兴建材有限公司)6家企业已拆除了机立窑等落后设备,并利用现有土地、部分厂房和设备进行转产。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上述6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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