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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菏政办发〔201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互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尽快建立起全市范围内基金调剂共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目标任务。2011年年底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筹。其中,2010年年底首先将牡丹区、市开发区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11年年底将其余8县纳入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设计、分步到位原则。准确把握医疗保险运行规律,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设计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级统筹起步阶段实行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时过渡到统一收缴、统一支付。
  2.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全市实行预算管理、计划控制和基金调剂,市里承担基金调剂责任,县区承担基金兜底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坚持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经办工作流程和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健全内控机制和基金管理规程,做到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适时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统筹范围和项目。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下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等从业人员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学生(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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