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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0〕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

  河道既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多种功能,也是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对防范自然灾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我省河流密集、水系发达,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导致水面率不断减少,河湖调蓄能力明显下降;擅自设置排污口,违规排污,增大水环境压力,甚至威胁饮用水源安全;违法设障、围圩、非法采砂取土、毁坏河床和水利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威胁防洪排涝和城乡供水安全。为加强河道管理,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水法律法规,拟在全省河道建立“河长制”,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维护河道的健康生态功能。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尊重规律、科学规划、标本兼治、治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河道“河长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组织河道整治,加强监督考核,着力恢复和提高河道综合功能,畅通河网水系,维护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严格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全面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违章设施、建筑物和行洪障碍物,定期开展河道疏浚整治,保证河湖引排通畅。
  (二)建立水域占用“等效替代”补偿制度,严格水域占用和江河采砂取土管理。
  (三)严格在河道取水、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河道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四)依法划定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并确权发证,加强管理、维护和养护,制止和查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维护工程完好,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五)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影响水源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完成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逐级落实“河长”。实行“河长制”管理的范围为:省政府批复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中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市河道和重要的县乡河道。列入省重点湖泊的管理,仍按省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变。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重要的流域性河道,由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出任“河长”;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市河道,由河道所在市、县水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出任“河长”;县、乡范围内的河道,由县、乡水利部门负责同志出任“河长”。“河长”负责牵头制定河道管理、整治方案和组织实施。涉及流域机构直接管理河道的“河长制”事项,由省水利厅会同流域机构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二)全面开展河道管理现状调查,认真制定加强管理和整治方案。全面组织对河湖管理现状调查,对水域占用、违章建设、行洪障碍、非法采砂取土等状况、取排水口设置、河体水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以及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情况,逐一登记建档,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根据“河长制”管理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管理和整治方案以及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检查与考核机制。
  (三)加强饮用水源地管理,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流,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和隔离防护,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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