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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新政文[201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0年7月份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证民生、稳定预期”的方针,紧紧抓住发展不放松,保障总供给,满足总需求,稳定价格总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抑制价格上涨势头,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经济环境和生活条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稳定农业生产发展
  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千亿斤工程、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灌区改造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努力提高蔬菜自给率。加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稳定畜牧业生产,确保市场供应。
  二、加大粮油储备力度,稳定农副产品供应
  做好农副产品的储备工作,建立良性采购供应机制。提前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在投放2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冷库建设的基础上,将继续投放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市场建设。研究制定越冬粮食、食用油、蔬菜的应急保障预案。
  三、实行减免政策,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落实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鼓励直销,允许农民出售自产蔬菜,提高城市保障农产品供应和服务的管理水平。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6月底,集贸市场的摊位费按现行标准的80%征收,切实降低农产品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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