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合法租赁国有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类的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是指取得《城市房屋拆迁执业证》的自然人。
第四条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株洲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和安置房(含政府规定优惠价格、对被拆迁住户提供的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筹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