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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9〕1729号)和《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区域内产生、处理垃圾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垃圾场垃圾无公害化处理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制定和调整,并报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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