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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盘锦市物价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各县(区)政府、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投资核准目录。除上级明确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对于省政府下放地方的审核权,原则上都下放给各县(区)政府及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

  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重大项目需报上级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各县(区)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县(区)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外,由各县(区)政府、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二)加强宏观调节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测,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推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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