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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监狱老病残罪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监狱老病残罪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司规[2010]1号 2010年12月14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监狱老病残罪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监狱老病残罪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好老病残罪犯的认定、管理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病残罪犯是指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残疾罪犯。
  第三条 对老病残罪犯的认定、管理、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应当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区别对待,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老年罪犯是指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含本数)、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含本数)的罪犯。
  老年罪犯年龄的具体认定按照判决书载明的日期确定。各级法院载明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高一级法院为准。未载明具体出生日期的,以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按如下方式处理:未载明具体出生之日的,以当月第一日为出生日;未载明具体出生月日的,以当年一月一日为出生日。
  第五条 患病罪犯是指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久治不愈,不能正常参加学习、劳动的罪犯。
  患病罪犯认定标准为:
  (一)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司发[1990]247号)规定的标准,因无具保人,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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