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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201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新乡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细则

  为贯彻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全面做好供热计量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
  二、供热计量试点价格标准
  我市供热计量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组成。
  三、计算公式
  用户总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四、供热计量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备的热计量设施和达标的节能建筑是实施热计量收费的基本条件。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热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热计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
  (二)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规定,其采暖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达到可调控、变流量调节和分户热计量的技术要求,安装楼前热计量总表、户用热量表、水力平衡、恒温控制、通讯控制、通讯线路等装置。
  市区范围内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原单管串联式与控制阀在室内的供热系统,应依据供热计量设置规范,改造为单户循环、户外控制,并具备安装热计量条件的供热系统。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计量改造。
  (三)供热二次网系统需经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组织供热二次网系统的竣工验收,供热经营企业参与验收,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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