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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滁政〔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市全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现目标和实施范围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彻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一个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实现目标:通过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品、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全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从降低药品价格和改善服务中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实施范围:明光市、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南谯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琅琊区西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统一管理。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以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乡镇户籍人口1‰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的人员编制,仅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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