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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采取网络监控、日常检查、突击抽查与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行为,建立检查处理机制,依法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形成长效、常态防欺诈机制。
  (三)医疗服务管理。
  1.“三个目录”管理。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2.“两定”单位管理。
  (1)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简称“两定”单位)的定点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确定,颁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建立全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区域分布情况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行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两定”单位实行协议管理。
  (3)对“两定”单位违反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3.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1)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2)确定全市统一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按“总量控制、定额结算、病种结算”等综合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4)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0〕50号)规定执行。
  (四)经办管理。
  1.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市级负责对县(市、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全市统一经办业务流程。规范经办业务管理制度,统一使用医疗保险账、表、卡,实现县(市、区)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全市联网。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操作系统,医疗保险数据统一存放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管理。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大监督稽核力度,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六、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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