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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市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通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的试点意见》(吉政办发〔2009〕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一)任务目标。
  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医疗保险基金调节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二)基本原则。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方式”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定额调剂。
  二、统筹项目和范围
  (一)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统筹范围。
  1.通化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依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凡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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