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恢复征收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的通知
(辽财非〔2010〕1049号)
省交通厅:
《关于恢复征收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请示》(辽交航发〔2010〕292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恢复征收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厅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依法依规足额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挤占和挪用。
二、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按照《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规定,收入全额上缴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省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