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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亚运会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亚运会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清府〔2010〕60号)


  当前,我市出现持续干旱、干燥、风大的森林高火险天气,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亚运会期间森林防火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通告:

  从即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划定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严禁烧田基草、烧灰积肥、烧庶叶、烧炭、焗蛇鼠、烧火取暖、烧烤食物、乱丢烟头火种、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造林炼山和其他生产性用火。亚运会期间,对拒不执行森林防火通告,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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