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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为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出台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责任,从2010年12月份起,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每月定期对各市的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及主要食品价格进行通报。

  七、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

  凡列入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确需提高价格、收费标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同时要把握好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将价格调整对市场和群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八、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取消的各种收费政策;严格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和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收费监管;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

  九、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监管机制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以经济、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积极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补助工作;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市、县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抓紧恢复和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及早发挥作用。

  十、强化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强和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清理整顿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重点开展粮、油、肉、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的市场监督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

  十一、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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