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价检〔2010〕14号)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0]15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按照规定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认真审核。此次国家发改委换发价格行政执法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当地申领人员的报名资格,如在国家、省、市抽查中发现情况不属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二、积极备考。按照换证程序,国家将统一组织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此之前,各县(市)、区要组织人员按照《价格监督检查业务知识读本》认真准备,对于不理解的价格政策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