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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积存垃圾实行有偿清运的补充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积存垃圾实行有偿清运的补充通知
(郑政文〔2010〕322号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0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积存垃圾实行有偿清运的通知》(郑政文〔2010〕213号),对全市清运积存垃圾,创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起到促进作用。根据实际情况,现予以修改。特将第三条:“三、市区作业范围在城区四环以内(家属院、公共单位、社会单位或厂矿企业院内除外),县(市)作业范围在各县(市)建成区以内。”修改为:“三、市区作业范围在城区四环以内,县(市)作业范围在各县(市)建成区以内。”
  请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修改后的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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