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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按划拨方式办理地上使用权的,与地上使用权同步开发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应按相应的规划一并签入《划拨决定书》。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上使用权的,与地上使用权同步开发的地下空间使用权,依法按照地上折算楼面地价的20%缴纳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一并签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独立开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使用权。
  独立开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商业基准地价的20%。
  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开发地下空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按地上现行市场价折算楼面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30%专项用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五、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平面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起止深度、用途、规划设计条件等。
  六、依照本办法取得地下空间权的使用者,其地下构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结合地表建筑同步开发的地下空间为人防工程的,法定义务以外部分,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
  七、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独立开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项目属于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人防工程、配套建设公园、广场等公益性项目,本市及城区人民政府予以奖补(具体奖补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协调服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新建小区、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利用周边道路建设人防工程用于公共停车场且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所需地下空间政府予以保障。
  结合城市道路改造、大修建设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八、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或划拨)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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