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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三)组织开展金属熔炼等区域性行业专项治理。以不锈钢、铜等熔炼行业为重点,以区域性、行业性整治为抓手,对全市金属熔炼企业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禁止熔炼废气无组织排放,烟尘排放浓度必须达到 50mg/m3(3上标),有效控制和减少金属熔炼行业的废气污染。同时根据国家和省产业调整指导政策,严格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等措施,促进全行业关小扶大,整合提升。 (市环保局、市经委牵头,宁波电业局配合)
  全面开展机械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彩钢瓦生产、汽车修理等行业涂装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工作,制定相关治理技术规范和整治标准,引导企业采用清洁工艺、使用清洁原料组织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量,督促排污单位做好废气收集处理工作,限期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
  (十四)进一步加强固废焚烧处理行业的监管。目前,全市已有生活垃圾焚烧炉8座、医疗垃圾焚烧炉2座、危险废物焚烧炉9座,要切实加强对这些焚烧设施废气排放状况的监管,防止因操作管理不当导致废气污染物尤其是特殊污染因子超标排放,以危险废物焚烧炉为重点,进一步整合固废焚烧设施,减少焚烧炉数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配合)
  进一步完善垃圾收集网络,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垃圾收集管理,加大对擅自焚烧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擅自焚烧现象。(市城管局牵头)
  (十五)启动实施氮氧化物减排工程广结合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以火电、水泥、玻璃、钢铁、石化等行业为重点,抓紧制定全市氮氧化物减排工程实施计划,因地制宜,通过采用低氮燃烧、烟气脱硝、全氧燃烧等多种清洁生产和治理工艺技术,实现氮氧化物减排。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五、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十六)加强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外地转籍过户至我市的车辆继续执行新车标准;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及财政供养单位现有低标准车辆的淘汰更新计划;加大公交车、出租车、邮政车等高频使用车辆的更新力度,加快推广使用天然气,积极鼓励支持电动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在全省车用柴油实施国Ⅳ标准前,限制轻型柴油车发展,暂时停止轻型柴油车的注册登记。(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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