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行政立法专家工作规则和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按照参与行政立法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二)参加立法调研、立法草案起草、立法后评估等工作;
  (三)参加立法项目专题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
  (四)接受委托起草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
  (五)接受委托组织立法项目重点、难点课题专项论证,提出论证报告;
  (六)关注行政立法动态,为行政立法工作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第六条邀请专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书面征求意见。编制的年度规章制定和调研项目计划草案,或者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在起草阶段或者草案审核时,书面征求专家的意见建议;
  (二)组织专题论证。对专业性、区域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各方面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核心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召开听证会。起草或审核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应当邀请专家主持或者参加立法听证会、恳谈会;
  (四)委托专题研究。起草专业性、区域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或者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专业机构专题研究的问题,或者开展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家所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题研究;
  (五)委托起草立法草案。制定专业性或者跨学科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家所在专业机构起草立法草案;
  (六)其他参与形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市法制办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可以有重点地邀请专家参加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座谈会、立法工作研讨会等活动。
  第七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法制办需要委托专家或者专家所在专业机构作专项课题研究、起草立法草案的,应当与专家或者专家所在的专业机构订立委托协议。
  第八条专家在参与行政立法的工作中,可以向邀请参加的政府部门、法制办立法处室查阅或领取履行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文件资料、获得相关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九条邀请专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邀请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与立法工作相关的基础性资料,包括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项目拟解决的重点问题、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等,为专家有效参与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