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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行政立法专家工作规则和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行政立法专家工作规则和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政发[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工作规则》、《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立法、行政复议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民主、科学决策水平。
  附件:
  1.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
  2.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工作规则
  3.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工作,依据《立法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管理行政立法和行政复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日常联系专家、制定计划、组织活动、业绩考评、专家聘任等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部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在法律、政治、经济、管理、语言文字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三)自愿服务行政立法或者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安排必要的时间参与相关活动,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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