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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综规〔2010〕18号)


各市、州、、直管市、县级市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城市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领导,要加大公共停车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加强监管。道路停车不得采取“应划尽划”的方式,影响车辆、行人出行,以保证城市道路的畅通无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街区(含人行道、政府修建的广场、空地)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对使用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辆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省市、直管市和县级市城市区划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统一管理、保障畅通、合理收费的原则。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城市,应以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为前提,做到既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又能保障道路畅通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以收费为目的, “应划尽划”设置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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