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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
城镇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凡在我市务工且已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本省、本市或外省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均可申请入户梅州市城镇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和分值详见《梅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农民工申请入户我市城镇,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个别具有特殊情况的农民工个人也可直接申请。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中央、部队、省属驻梅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2.本市户籍的农民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城镇入户的,由其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参照农民工积分计分标准,评估自己可以申请的积分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交原件及两份复印件(A4纸)。

  1.梅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户口本;

  3.最高学历证书、最高级别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

  4.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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