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驻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方便申请人,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答复事项和报批事项。
第三条 即办事项是指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承诺事项是指依法需要现场勘验或研究论证等,在规定时间内方可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审核,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事项,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按该事项的审批工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经批准延长期限办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中心管理办。
第五条 联办事项是指依法需经同级政府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