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本)

第五章 奖罚

  第三十四条 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军事机关批准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以处以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不按实际造价赔偿,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口和气孔附近建造建筑物或者堆积物,影响进出或者危及其安全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