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面积;
(二)平时、战时用途;
(三)防护等级;
(四)工程造价、效益预测。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图纸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并对工程的施工和安装质量负终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凡涉及隐蔽工程、防护设施等关键部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首先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自检和初验,并将结果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市人防主管部门再组织对工程的全部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对工程进行质量核验确定质量等级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将竣工验收表和有关资料报送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中公共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维护和管理,单位工程由所在单位维护和管理,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维护和管理,国有大型企业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企业防空部门维护和管理,被兼并的企业、破产企业原有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兼并接收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管理单位列支。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取土、爆破、开挖、重压、植桩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