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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本)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30日)

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本)
(1999年12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和主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能力,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由主体工程、孔口以及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地面伪装房、配电房、防雨棚、管理房、挡土墙、进排风竖井、进排水道、化粪池、水库、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组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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