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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具体办法和步骤
  (一)基金征缴和待遇计发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基数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统一征缴基数,具体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市直和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征缴基数,具体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执行。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从2010年12月1日起进行调整,用3年半时间实现与全市最低缴费基数相同水平。即从2010年 12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最低缴费工资基数按南澳县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即580元);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参保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80%的,按市最低缴费基数的 80%计征;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参保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市最低缴费基数90%的,按市最低缴费基数的90%计征;2013年7月起,参保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市最低缴费基数,按市最低缴费基数计征。
  3、征缴比例
  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10年12月1日起与全市统一缴费比例。具体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5%,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均不缴费。从今年12月1日起,实现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统一征缴比例。
  4、待遇计发
  全市(包括南澳县)失业保险待遇统一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其它险种待遇凡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发的,统一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从2011年1月1日起,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持参保凭证可到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参保人停止缴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核算和管理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市、区(县)分别建帐。全市每月由地方税务机关征集到帐的上述险种基金,由市地税局于次月5日前统一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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