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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0]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稳定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0)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和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2004年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其中,市直和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继续实行基金统一核算、统一拨付使用、统一管理;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 (以下简称“四区县”)在原统一征缴标准、业务管理的基础上,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面实行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核算、统一拨付使用、统一管理的市级统筹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市直和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已经实行市级统筹的基础上,从2010年12月1日起,将南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全市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但最低缴费基数分3年半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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