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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府〔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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