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水道、滩涂、湿地、关隘、沟谷、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圩镇、自然村、农林牧渔场、矿山及城市内和村镇内的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四)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五)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七)交通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