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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若干意见

  (二)优先保障高新区用地。
  为支持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今年2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惠市委发〔2010〕5号),将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地3个园区及陈江、惠环、沥林、潼侨、潼湖等5个镇(街道)纳入惠州仲恺高新区的管理范围,高新区在原有12.46平方公里土地基础上,辖控面积扩大至320平方公里。将高新区全部纳入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科学编制高新区城乡建设规划。以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城乡建设规划,优先保障高新区项目用地。
  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强领导协调,形成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合力,全面推动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

  (一)加强对创建创新型特色园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惠州市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和广东省科技厅厅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高新区的副市长和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高新区党委书记及管委会主任、省科技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共同担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国家、地方和园区主管部门会商联动工作机制和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创建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的具体推进工作。
  (二)推动适应创新型特色园区发展的体制与机制建设。
  支持高新区探索“政府+公司化”的管理机制,允许高新区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用人制度、薪酬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探索,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的优势;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县(区)一级行政管理权限;设立一级财政;市直各职能部门可在高新区率先进行管理机制改革试点,认真研究如何对高新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并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服务的新模式,为全市改革开放创新经验、提供示范;成立“惠州仲恺高新区政产学研推进指导委员会”,指导和推动高新区通过实现大学和科研机构、产业和政府力量的有机结合推动高新区的创新发展;推进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职能的转变,强化对创新活动的支撑和导向作用,使之成为区域创新发展的发现者、参与者和服务者。
  (三)适度调整对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导向。
  按照国家科技部对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的要求,从“四位一体”和“五个转变”出发适度调整对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对高新区知识创造和孕育创新的能力、产业化和规模经济能力、国际化和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几个方面的考核和引导,支持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科技部的导向要求,按照《惠州仲恺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规划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建设,引导和支持仲恺高新区创建国家科技型创新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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