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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的操作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15号),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的范围
  (一)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涉及原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用途或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应补缴地价差款。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或需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多宗地块出让年限不同、须统一年限的,应补缴地价差款。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经申请征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的标准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土地评估市值-拟出让时的划拨权益评估市值。
  (二)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土地评估市值-拟出让时原用途的划拨权益评估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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