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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1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了市级统筹,实行“三统一分”,即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统一基金管理,分级核算,对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现市级统筹打下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包括城镇职工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下同)、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四项基金”)均实行全市统一使用,但仍实行分级记账,分别统计市直及各县(市、区)四项基金当期实收、实支情况。

  二、2010年6月30日前市直及各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四项基金(以下统称“当地积累基金”)归属不变,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所属地分账管理。当地积累基金有结余的,留作当地日后填补基金赤字缺口;当地积累基金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根据市政府《印发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00〕10号)规定,按当月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3%建立的风险基金,改名为市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并将提取比例调整为5%,职工医保其余医疗费用总量控制指标仍按原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肇劳社〔20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历年积累及今后每月新提取的,均由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做法分别从当期筹集基金中提取5%作为市级风险调剂金,实行分账管理。由原风险金支付矽肺补助部分费用改由特殊医疗项目门诊医疗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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