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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现状为建设用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单块面积3亩为标准,3亩以下(含3亩)由市、县(市)政府处理。

  1、属原批文范围的直接确权,不属原用地批文范围而属于集体性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政府批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不属原批文范围但无法证明是集体性质的,均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政府直接批准使用,也可以收回后重新公开交易或以协议方式出让。

  3、单块面积超过3亩或多块累计面积大于改造总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现状为农用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按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完善用地手续和转为国有土地审批手续,并可在“三旧”改造方案中一并报批。

  七、处理“三旧”改造涉及土地置换问题的方式

  为满足“三旧”改造需要,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之间或“三旧”改造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土地置换手续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八、落实“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可按城市规划用途自行开发使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国有留用地或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的土地自行开发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

  (三)市、县(市)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可将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0%,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鼓励、支持城市规划区内效益差、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搬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可将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0%专项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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