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颁布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没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的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的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4、细化完善各类用地手续的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市辖区“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幅度内处罚,具体按每平方米5元进行处罚;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幅度内处罚,具体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各县(市)的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由县(市)政府组织制定。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的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办理征收手续。
(三)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六、处理“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的办法
(一)“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及旧村庄改造中的空闲地,可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二)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