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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1、启动收回、收购“三旧”土地使用权程序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且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

  (2)符合“三旧”改造规划。

  2、收回、收购“三旧”土地使用权程序:

  (1)拟订方案及报批。对拟收回、收购“三旧”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和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征询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意见,进行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土地储备机构与原权利人就土地收购事宜开展谈判,进行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还须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补偿费用测算结果,正式拟订土地收回、收购方案,经当地“三旧”改造办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2)签订合同。收回、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原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支付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用。

  (3)权属变更。支付补偿费用后,土地储备机构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列入土地储备库。

  3、“三旧”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后,根据当地“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进行改造,出让时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三旧”改造的运作方式。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项目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才能申请。

  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范围内的自行改造方案由当地 “三旧”改造办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端州区范围的自行改造方案由市“三旧”改造办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和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可以直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但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批复意见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自行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在批准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的,由政府按改造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市场主体收购地块进行集中改造的运作方式。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市场主体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后,并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取得收购地块的拆迁许可后进行集中改造,按上述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办理。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依法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涉及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应统一出让年限,补交相应的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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