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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主动预防和控制风险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落实管理制度、管理责任和监控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经常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如实反映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积极跟踪隐患整改进展,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关停并转迁的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制订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按方案和程序妥善处置,无能力处置的,应委托专业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对搬迁后的场地、周边土地和地下水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造成污染的,要制订环境恢复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实施环境恢复。

  (三)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对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施工、交叉作业、高空危险作业、事故抢险等活动,要按批准权限由相关领导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施工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岗位。同时,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深入作业现场,参与班组安全活动,联系重点生产作业区域制度。

  (四)加强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要明确带教人员,认真做好新员工的“传、帮、带”工作。继续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特别计划。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要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

  三、加强安全监管

  (一)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并会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取缔非法企业。要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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