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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侦查、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对一些不具备立案条件,但反映出具体部门、单位制度、管理上存在易发职务犯罪漏洞和潜在危险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预防部门通报。

  九、预防活动

  推动发案单位开展预防。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或者结束后,会同发案单位进行发案原因分析,开展警示宣传教育,推动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在发案单位开展预防活动由办案部门提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预防工作情况及其成效在预防部门备案。针对特别重大、突出典型案件开展的预防活动,由办案部门和预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配合有关行业系统开展预防。检察机关重点配合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系统,深入分析其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在行业系统开展预防活动由预防部门提出,或者由预防部门与有关内设机构联合提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由提出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内设机构协助。

  协助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预防。检察机关主动协助公共投资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实施预防工作方案,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协助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预防,由预防部门提出,或者由预防部门与有关内设机构联合提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由提出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内设机构协助。

  联合社会团体、有关群体开展行贿犯罪预防。检察机关积极联合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商务代表、经纪人等有关群体,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联合社会团体、有关群体预防行贿犯罪的活动,由预防部门提出,或者由预防部门与有关内设机构联合提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由提出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内设机构协助。

  服务党委决策预防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结合履行职能,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向党委提出有利于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措施、改革举措和立法方面的建议。服务党委决策预防工作的活动,由预防部门提出,或者由预防部门与有关内设机构联合提出,经检察长批准,由提出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内设机构协助。

  十、预防工作组织管理

  各级检察机关党组统一领导预防工作,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预防工作,其他院领导抓好分管业务中的预防工作;有关内设机构共同参与的重大预防活动事项及其组织工作,由分管预防工作的院领导召集协调会议,确定区分相应的任务;日常预防工作的相关配合的联系事宜,由各部门联络员负责;主办检察官承办的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事项,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后,及时录入预防部门统计报表;预防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预防工作阶段规划与年度计划(方案),统一组织、综合、管理、协调预防工作,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方法,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按相关规定移交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预防工作坚持阶段性部署与短期安排相结合,经常性工作与重大活动相结合,注重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严明预防工作纪律,接受服务单位及社会监督。预防工作应当如实统计,规范统计,及时统计。将预防理论研究纳入检察理论、反腐倡廉理论研究规划,做到预防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并重,加强省内外、系统内外的预防理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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