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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五)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按照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包括寄宿学校的生活教师和学前一年教育的幼儿教师)认定实施办法,严格认定程序和标准,把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思想品德、具备国家法定学历水平和一定教育教学能力,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取得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学教师资格须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严把入口质量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逐步实行教师资格定期(5年)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并制订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制度相结合的具体办法,形成激励教师终身学习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机制。

  (六)完善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新任教师补充要坚持资格准入、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省考县选的原则,实行全省统一公开招聘考试。研究制订统一公开招聘的实施办法。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自然减员和缺编情况,制定新任教师补充计划,报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笔试由省教育厅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继续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同时,适时启动陕西省“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今后,各地不得再以其他任何方式和途径自行补充和聘用教师。新任教师必须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2年,并作为其后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必要条件。

  (七)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3号)精神,改革现行中学、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切实把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条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实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教师岗位和结构比例,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中、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比例;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要充分考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工作实际,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实行“评聘结合”的教师职务聘期制度,打破职务聘用终身制,逐步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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