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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5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为了加快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后的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是在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制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20%幅度确定的。企业职工等级工资制参考工资标准去掉最低一级工资后,向后增加了一个等级。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不同的参考工资标准,但所选择的工资标准最低一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的办法。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调整工资标准。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安排职工晋升工资。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工资比较低的,可多升一级工资。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职工工资所需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但不得采取只套改档案工资不实际兑现收入的做法。
  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使用《河北省企业职工套改工资标准及工资变动表》,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报国资委)审核后,按人均25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合同工资总额基数,超过25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25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未按照冀劳社[2002]54号、冀劳社办[2004]229号、冀劳社办[2007]78号和冀劳社办〔2008〕109号文件套改工资标准的,可以在现工资标准基础上直接套入新工资标准,并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可由企业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自行确定。但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自行制定套入企业工资标准的办法或自定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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