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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和分类指导的意见

  四、发挥各类高等教育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我省高等教育资源丰富、学科门类众多、学校层次差异较大的实际,积极搭建基础平台,探索建立部属高校和省属重点高校、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资源共享的良性机制。依法落实民办高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促进民办高等学校健康协调发展。

  五、落实高等学校法人管理职责。高等学校作为承担高等教育的法人主体,具有面向社会自主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规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董事会人员构成、运行方式和决策程序,逐步推行民办高校监事制度,落实法人财产权,明确法人产权界限。依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高等学校校(院)长履行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职能。

  六、优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坚持和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建立高等学校学术管理的正常运行机制,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代会、学代会的作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进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从“身份终身制”向“全员聘任制”的转变。改革收入分配办法,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一岗一薪、岗变薪变”的分配制度和客观公平的激励与考核机制。

  七、加强高等教育机构的质量监控。设立陕西省高等学校评估与监测中心。改进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建立政府部门、专家学者、高校师生、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和中介组织多方参与的高等教育质量分类评价机制,依据高校的不同类型、目标定位和办学要求,科学评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各项工作。建立各类高等学校教育质量年度发布制度。

  八、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绩效拨款机制。根据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要求,科学核定高等教育事业编制和各类高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根据各类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办学效益和对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贡献,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标准,建立高等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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