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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五) 严肃法纪,追究责任
  各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 建立制度,强化考核
  各职能部门要结合中央制定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目标考核细则,进一步量化、细化责任分工,完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通过落实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
  (七)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采取媒体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经营者诚实守法经营意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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