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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旅馆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业、典当业、保安服务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以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灭火器维修企业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或者维修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二手车鉴定评估、典当行、拍卖行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出租汽车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经营、港口理货经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路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互联网出版活动、手机书刊、文学业务以及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盐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开发盐及盐湖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盐的批发业务、食盐生产、批发和碘盐加工、批发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牧业、林业、财政、环境保护、广播电视、通信、旅游、烟草专卖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的,后续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由第一责任者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该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职责,按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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